俗之薄也,始于家之无教。家之无教,由于族之无规。盖父兄宗党善不为之劝,过不为之惩,浸淫渐积,越礼犯分,必至辱身玷祖。夫族众丁繁,岂能人尽诗书,,士皆贤智。第族规既立,在贤者固可以守,即不肖者,亦可惩于前儆于后云。
谱牒之宜重也。 今谱告成,编定字号分给。但恐有或图小利,转鬻异宗;又或视同闲物,听其遗失。轻族谱即亵祖宗,约三年于祠内照名会谱一次,遗弃者公罚银贰两。亦即于其会谱日另设一簿,令各房开明已后生殁、娶葬履历,至三十年又复增修,庶无差讹。
祖墓之宜谨也。 祖先葬于数十百年前,惟赖后人保护。乃为子孙者,妄信祸福之说,名为傍祖实为挖祖,即此是祸又何言福。嗣后敢有掘冡盗葬者,众呈官起迂,削其支派。至若与祖坟甚远无碍者,亦必禀批,定出尝若干,后方许开葬。如先私开者,罚银三两,不许安葬。
侵产之宜征也。 各祖祀田,原以备祭祀,并修祠与坟等用。乃有不肖子弟,值其房轮收,止图肥家;不则或假公事,妄为消耗,殊可痛恨。嗣后有蹈此辙者,除其攻追出外,仍罚银二两。
宗祠之宜洁也。 余宗祠有二,众观有二。经今整理固已改观,但年深日久又必毁坏,后人宜时加修茸以妥先灵。嗣后如公议即兴,或擅自扰阻者,公罚一两。与夫顿贮私物,勾引匪类以致污秽者。即将其物归众外,仍罚银一两。若饮福之时,酗酒骂座以致相闹相斗者,罚亦如之。若祠宇住僧,原司祖先香火。凡召住持,必须择老实清洁者,不得以私意相召。
祭器之宜珍也。 礼云:“祭器不假。”凡祠内所置物件,原为祭祀而设。向有不肖子弟转借他人,或移用他处以致毁坏损折。今俱锁入祭噐房内。嗣后再有蹈此辙者,公罚银一两。至族众或临丧事,其五尺櫈准借用,但出入亦须照数点明。如坏,照数赔补,不赔者亦罚银一两。
不孝之宜斥也。 夫孝为百行之先,了翁云:“天下无不是底父母。”朱子云:“凡人于父母不和顺者,满腔都是杀机。”可知人一不孝,大本已失,何论其它。嗣后族中敢有不孝者,族众宜共攻殛,罚银令自新。如不改,屏之出族。
继嗣之宜重也。 《律书》有云:“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子承继。”又云:“继嗣非继产。”降自近世,惟利是视。元仲先生曰:“苟丰赀产则攘臂,披衰田无一亏,虽叔父犹之弃也。”又曰:“亦有序派未乖,狼野成性,本承宗祧,翻斩祭祀者;亦有田宅到手,反事所生,置继父母于罔闻者。”其言甚痛切,嗣后敢有既承而蹈此者。族众鸣官追出继业,入祠附祭。
丧事之宜慎也。 程子曰:“凡人子临丧,以哀恸恻怛为本。” 至其祭奠礼仪,称家有无盖。君子不以天下俭其亲,而无财亦不可以为说。宁俗鄙陋,凡族送殡,同姓多食其家,不知其人临丧当哀惨之时,奈何复以此累之乎?嗣后族中有丧事,惟五服之内有执事者与席,其余不准。
无归之宜殡也。 凡族岂无老而无依者,至殁之日,棺椁不具,甚可悯也。嗣后如遇此等议,于各本房祖位下,当银出一两与之殡殓。盖古人掩骼埋胔,况原属同族。若有田产又未立继。令其亲房收管,永存附祭。如亲房私鬻者,查出,公殛赎回,仍罚银三两。
祭墓之必亲也。 墓藏祖宗遗体,子孙永宜保守。每戚长者必率少者亲往,展视扫除,庶识认者多人,远不致遗失。嗣后祭墓之日,必带尝钱贰百文于墓前,按名分给;若不赴墓祭,则祠中亦不得与席饮福,违者罚银壹两。惟五十以上十岁以下者不用此规 。
已上十则皆族众公议,非余等私言。凡我宗人,宜各砥行立节,毋相犯,共相免焉,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