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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客家纪略】教育(2)社学
2022-07-0613:47:01来源:

元代至元二十三年(1286)朝命:“诸县所属村庄,五十家为一社……每社立学校一,择通晓经书者为师,农隙使子弟入学。”自此,各地陆续设立社学。创设社学,是教育上的一件重要措施。社学与官学略有差别,带有地方民办公助性质,是地方学校中最基础的一种办学形式,属小学类型。社学除教劝农桑之外,还负有教化与蒙学任务。社学的设立,对普及基础教育起了积极作用。泰宁县早在元代天顺年间就承学官游公明之令,在城内、朱口、长兴、将溪、开善设社学5所,元至正年间,文殊海崖出任尤溪县监县时,令所有乡社都办社学。

明太祖师承元制,复诏天下每五十家设社学1所。“延秀才之有学行者,训迪军民子弟”。约1436年后的明正统年间,从御史杨春言奏,社学童生开始许补为儒学生员,成为儒学的预备学校。学习内容以学习文化知识和伦理道德为主。先学《孝经》和《三字经》等启蒙课本,继学经、史、算、《御制大诰》、四书等。入学者为民间15岁以下儿童,自愿入学,十月开学,腊月止。明天顺年间(14571464),黄怿于尤溪县城内兴贤坊创建社学。明弘治十八年(1506)将乐县知县柯士麟择旌福庙旧址建社学一栋三间,并在城内四隅和黄潭各设社学3所。全县共办社学71所。明正德八年(1513),将乐县知县汪宪成复改祠堂或修葺旧舍办社学10余所。明嘉靖二十三年(1544),沙县知县何孟伦下令拆淫祠21所建社学,分布在县东南西北4所,东南郊2所,四乡15所。

清顺治九年(1652)又规定:“每乡置社学一区(学舍),择文义通晓,行谊谨厚者,补充社师,免其差役,量给廪饩,提学择临日,造姓名册申报考。”清雍正元年(1723)又重申:“定各州县设立社学、义学之例”。各县于各大乡区镇置社学,凡近乡子弟年12岁以上、20岁以下有志学文者,令入学肄业。清乾隆十六年(1758),将乐县监生邓英武在白莲、黄嘉谋在高唐各建一所社学;乾隆十九年,张绍良、张兴南在万安合建一社学,这3所社学直至乾隆三十一年停办。

清代三明各县共有社学104所,其中将乐最多为27所,且多是地方公产创办的启蒙馆。大田社学有固定的学舍,供学龄儿童免费就学,但大多数县的社学因为办学经费来源没有保障,各代朝廷虽一再倡导,但兴废无常,起落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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