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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民俗风情】开山书院详定章程碑记
2022-06-1815:01:13来源:

开山书院于清乾隆29年(1764年)将旧学基址改建而成,在朱熹诞生地南溪书院右偏。道光3年(1823年),知县孙大焜详定章程并撰碑记刻于石。碑石现藏尤溪县博物馆(南溪书院)。学校之设,所以正人心、作士气、广教化、美风俗也。故古之王者,建国君民,教学为先。然学之道,严师为难。师严然后道尊,道尊然后民知教学。学而无师,犹行岐途而无先路之导,欲望其至,得乎?

南剑师道之隆,媲美邹鲁。自杨龟山得不传之学于程明道先生,一传而罗豫章,再传而李延平,三传而子朱子。一时师弟之传授,朋友之讲习,守先待后,任重道远,俾千百年之久。道之晦者明,微者显,济济乎,洋洋乎,逸于汉唐矣。尤溪为闽岩邑,清淑之气,诞育大贤,后之学者,沐浴紫阳遗教,宜尤深。

道光二年六月,余奉檄来宰是邦,首以兴学为务。及进诸生而课之。问学舍,则日芜秽不治也。问先生,则日未尝及门也。问弟子,则日乡无额数也。询其故,咸曰:邑旧有书院在城西偏,毁于火,今迁于南溪公山之麓,门堂斋序皆备,以膏火菲薄,故来学者少。迩来山长皆由荐至,既未身履讲席,而又厚其供亿。于是罄终岁所及,仅以给修脯,而弦诵之声,遂不复闻。

余曰:噫嘻!师道不立,故成材者,鲜也。乃与邑人士谋所以兴复之。为之总计岁入之数若干,复清厘其田亩增息之入若干,又前后断狱罚其无情者,而附益之,得山林之利若干,犹惧不足,复捐金二百,置田五亩半,得租之入若干。至是修脯膏火,取给优裕。爰定章程,详请宪示,并蒙报可。遂以其明年延师讲授,献酬交错,俎豆莘莘,而青衿可无刺矣。

然吾闻古人教学之法,无非欲陶淑其身心,变化其气质,使之日尽其道于子臣弟友之间,自致其极于仁义道德之域。故孝可移于君,悌可移于长,家可移于官。至于礼义兴行,讼狱衰息,然后为学之成。若夫分文析字,烦言碎辞,虽缛旨星稠,繁文绮合,此正扬雄所谓:“今之学者,非独为之华藻,又从而绣其鞶帨,亦未而已矣。”又况近世,先生施教,不越制科之文,弟子立志,惟存干禄之见,经术尚不讲,实践更可知,志趣既卑,文体愈下,无怪乎古今人不相及也。

吾愿邑之士,以朱子为大宗,而折衷乎杨、罗、李三先生之言,由是上溯濂洛之渊源,深求洙泗之心法,将坐而言者,可起而行。因俗之勤俭,而导以中和,革习之险健,使归于笃实,不惟文风日上,抑亦民气返淳。熙庶无负圣代崇尚儒术之意,此鄙人区区兴学之苦心也。遂书之石,以俟后之能为师者。

一、生员正课二十名,附课四十名,童生仿此。

二、正课生童肄业免捐修脯,附课肄业乃酌捐修脯。

三、每月以初二、十六日为官课,初十、二十日为私课。官课行赏,私课则无。其正课生童,如官课三次下等,降为附课;附课三次上选,升作正课。

四、生童每课第一名,赏给钱八百文;第二第三名,钱六百文;第四第五名,钱四百文;余无赏。

五、山长每岁束修钱一百千,薪烛钱二十千。

六、延请山长,必其人品学兼优,堪为人师,或本邑或邻邑自贡举以上方得与选。每岁冬季邑绅上公同访举言,为备开延请必长年在书院传授,不得有名无实。

七、本县兼庶置四都吴坑田四亩,每年得租七石谷;置六都小村田一亩五分,每年得租四石四斗,俱管业。

八、本县凡罚山场及书院旧存田租、店租另立簿详载。

大清道光三年岁在癸未,孟秋七月既望,文林郎、知尤溪县事,岭南南赢孙大焜撰并书。

注:1927年《尤溪县志>载有知县孙大焜《开山书院详定章程碑记》正文。

  

文章摘自《三明民俗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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