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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客家纪略】客家经济(7)民间金融
2022-05-1316:45:49来源:

一、民间融资

客家地区的民间金融活动丰富多彩,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是客家人充分利用经济手段求生存发展的重要举措。备尝辗转艰辛的客家人饱受深重的阶级压迫和剥削,几不欲生。尤其灾年荒岁,重新在陌生之地创家立业的人们深刻地感受到经济支柱举足轻重的地位。在险恶的生存环境,他们无力支付家庭灾变的庞大费用,因此,在潜意识里深深烙上借经济以求生存发展的观念。这个观念被众多的客家人所接受。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个观念的范畴不断扩大,而他们从自身发展的实践中,找到一条经济互助之路,以解决家庭的燃眉之急。于是,客家民间便出现以经济为纽带的中小规模的资金融通组织,形式多样。主要有:一是邀会,又称摇会。由会首邀集若干会友,议定会金及会金方法。用摇骰决定得会金的叫摇会;用排定坐次得会金者叫邀会。无论是那种会,都由会首组织。得会者必须备办筵席宴请会友,直到每个会友均得到一次会金。各地凡建房、婚丧事,或购置田产,或购买大件物品等,大多用这种自愿形式融通资金,很受客家人称道。二是标会,其会友人数或资金多少皆由会首在组会时与会友共同商量确定,而首次会金必须为会首所得。此后得会金方式以投标方式确定,以贴息最高者为得标。除已得会金之人,每次应纳原定金额之外,其余未得会者每次所缴纳金额为原定金额与各次会友所标贴息之差额,最末得会者,始实收全数。这种会利率高,属高利贷剥削性质。三是带有迷信色彩的各种神会,如八仙会、七星会、观音会等。四是基于时间的有四季会、同年会、季会、月会等。五是基于义气的有七贤会、十全会、互助会、广东会等。此外,尚有银会、谷会、轮收会、实物储蓄会等。借贷标的有现金与实物之分;借贷方法有信用与抵押之分。利息25分,计算复利。无论参与什么形式的会,其会首和会员都是非同一般关系,会首与会员都是彼此信赖的。因为有着切实的经济利益,既是资金的相互融通,也是友爱互助的体现。这种融资形式在农村甚为盛行,并逐渐播衍到城镇。由于互相的信赖,很少出现烂会现象,只是改革开放后泛滥的标会,才招致诸多的矛盾与纠葛。

除此之外,农村还出现:1卖青苗。青黄不接时,将田间正在生长的农作物预先卖与债主,借来现金,收成时以若干农作物偿还。2纳油银。将油茶山尚未成熟时的油茶籽作抵押,向债主借取现金,油茶籽成熟时偿还。这对于客家人来说,无异是雪上加霜,加上沉重的经济债务,是赤裸裸的剥削。据民国26年(1937)福建省建设厅农业改进处调查称:当时借高利贷农户占6354%,其借贷用途,购家庭生活必需品占368%,买种子农具肥料占219%,买耕畜占123%,雇工占112%,疾病医疗占88%,迷信占62%,其他占28%。借贷来源5735%来自高利贷、合会;来自商店占14%,来自典当占995%,来自合作社、银行不及20%。

古时,历代封建政府除向农民摊派租税、增加徭役之外,没有采取积极措施帮助农民解决生产、生活的困难,对他们的困难,熟视无睹。绝大多数客家村民都是食难糊口、衣不蔽体。各类文献中不乏有饿殍、相争食的记述。明成化十一年(1475),将乐县夏至冬不雨,赤地弥望,菽粟无收;嘉靖四十年(1561),夏旱,大饥,鬻儿卖女者数千人;明崇祯八年(1635)五月,清流七里告饥,饥民相率抢掠富户粮食。翻开历史,此类记载,比比皆是,触目惊心,令人颤栗、而这样的灾年荒岁,尤其急需资金的融通,以解除黎民百姓之苦楚。客家人有一种虔诚心愿,企望人们都能共同过上好日子。这种独具特色的民间金融活动,其实隐含了中原文化团结友爱的精神,有着深刻的文化内涵,也有着原始社会时期中原氏族群落原始分配形式惊人的相似。据史料称:原始社会市场出现之前,黄河流域一带的先祖以物易物互通有无,借以解决各自生活之需求。这就是民间金融活动的雏形。而后,这种民间融资形式的组合、拓展,是他们经过艰难辗转后新的观念的提升,是生活实践经验的总结。不仅盛行在客家地区,而后却拓展到其他地区和其他民系。这其中的重要原因:

从经济收入来说,客家人都是栖居偏远山区,除粮食作物,很少别的经济收入。虽隋唐之际,开发黄连峒的巫罗俊“伐木泛吴”,却不是每个客家人都能干,都有那样的收入。而散居各地的客家人每遇灾变,是断难自力更生解决的,自然想到了另一种筹资方式,以弥补经济收入的不足。

从客家先民的多数来说,当时都很难解决温饱,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吃饭成了他们生存的最大问题,常常是“镰刀挂上壁,无米向人借”,充分反映了客家人生活的拮据。尤其每年四五月间青黄不接之际,为了度过饥荒,只好以卖青苗、纳油银的方式向富户借取口粮,不致坐以待毙。

另外,客家先民远离了故土之后,都已沦落为流民或难民,即使官宦富户携带的财物也经不起无限的消耗,而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也需经几代乃至十几代才能实现,这样的现实,无疑促进了客家地区民间金融活动的活跃。而这种融资形式自发地发展起来之后,却有一些头脑精明者利用这种方式敛聚财富,以高利盘剥同系子民,形成以后暴发的地主豪绅阶层,把聚敛的财富建立在榨取客家子民血汗的基础之上,成为不可一世的吸血鬼。

客家先民的融资方式,极富创举,至少体现了:一是客家人团结互助精神。客家精神不仅受到国内学者关注,也备受海外学者的注目,近代日本学者山口县造在《客家与中国革命》中,充分赞扬客家是中国最优秀的民系。日本学者的许多著述都竭力赞扬客家精神,主要是客家人的根都在中原。他们正视现实,识别时务,用坚韧不拔之力去建树辉煌,在潜意识里充满了对中国文化的传承。正是这种文化传承,才形成客家人开拓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才涌现出许多如孙中山、洪秀全一类的杰出英才。二是通过金融融资推动经济的发展。客家先民在荒蛮瘴疫之地,努力开荒拓土,创建家园,正如北宋诗人黄庭坚称赞汀州:“平生所闻陈汀州,蝗不入境屡丰收。”客家人能获得如此喜人的丰收,其资金融通是功不可没。他们还充分利用山区丰富的资源,推动采掘业、手工业、商业的发展。《元丰九域志》称:闽西宁化有银场。陶瓷生产在宁化也颇获盛名。“肇始于唐宋”的汀州造纸业,北宋时,造纸作坊已遍布三明全境,成为境内一项重要的经济来源。这都需要通过资金的筹集,才能推动经济的发展。

客家民间的融资活动遍布城乡,参与融资活动的人员数额可观,对推动客家地区经济的发展和解决人民群众资金的急需作出卓越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由于民间融资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借贷活动,缺乏制约保障机制,容易出现债务纠纷等。为此国家在正视民间融资存在的前提下,出台一系列的相关政策,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在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同时,采取堵疏结合、合理引导民间融资行为的举措,逐步发展农村金融市场,建立起高效、有序、竞争、良性发展的态势。

二、钱庄

随着经济的发展,客家市场的形成,作为金融业雏形的钱庄悄然在三明境域兴起,直至近代银行的出现,钱庄业才走出金融的历史舞台,被现代银行所取代。

据资料称:最早在三明境域兴起的是创建于清光绪年间的建宁钱庄,其他各县的钱庄均创建于民国年间。民国18年(1929)潘子豪编著《中国钱庄概要》称:中国钱庄有南派、北派之分,从清乾隆十年至新中国成立前夕的两百余年间,福建钱庄大多是私营钱庄,除外省帮之外,本省帮有福州帮、长乐帮、闽北帮、兴化帮、闽南帮、闽东帮。三明境域钱庄一部分属闽北帮,也有一部分属闽南帮,各县都设有钱庄开展金融活动。

钱庄的范围有汇划庄、挑担庄、零兑庄之分。三明境域钱庄分两大类。一类称出票店。出票店的基本业务是发钞,发行票据,规模较大,数量少,资本在三四万元以上,如广豫钱庄发行广豫票,办理全部存款、放款、汇兑业务。民国14年(1925),卢兴邦攻占尤溪县城后设广豫汇兑庄,先后两次发行广豫票,在永安、沙县、大田设分庄。民国19年,卢兴邦在沙县创办广豫汇兑分庄,属元字号钱庄,发行广豫票流通。其他由木材商、粮商、烟纸商兼营。进行零兑汇兑业务的有恒生、谦益泰、泰茂、通源、同源、茂源等商号。签发的出县汇票叫金蝴蝶,也有印发本票在县内流通。同年,卢兴邦又在永安城内开设广豫汇兑分庄,发行广豫票、华通票,办理存款、放款业务,直至民国23年停业。另一类称钱样店,资本微弱,不发行通用票据,资本仅万元以下,主营或兼营银钱兑换业务,如清光绪年间建宁城关3家钱庄,其基本业务是办理铜版与银元兑换,代客鉴别银元真伪、錾上印记;办理本地商户小额存、放款业务,从中收取手续费,民国25年,泰宁经营笋干、纸业的富商黄石保独资创建至诚元字号钱庄。民国34年,建宁相继开办4家钱庄,均为商家独资,在本地办理存、放款业务,并与外地笋行、香菇行、木材行、纸行等签约,委托办理汇兑。这些钱庄虽然资本额小,却有另一种生财之道,“采用倒卖铜版,用成色较低的银元兑换成色较足的龙银,再卖给金银首饰店,其业务可谓无孔不入”。三明境域的钱庄由于资本额少,大多属于此类钱庄。据民国25年统计,福建全省钱庄76家,三明境内仅9家。

三明境域的钱庄有专营和兼营之分。早期钱庄大多是先以兼营形式进行业务活动,如开设在永安小北门的大商号布店,兼营银钱兑换业;永安小水门的邓炎辉杂货店也经营银钱兑换;还有笋干、纸业主兼营钱庄的,都是以兼营形式的钱庄。专营钱庄仅是地方军阀卢兴邦开设的广豫汇兑庄,由于无限制地发行广豫票,强行流通,失信于民。民国17年,国民政府取缔台伏票,继之,又于民国20年取缔划洋票,钱庄纷纷倒闭。在时间长河中,可谓是昙花一现。

三、典当

由于地理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客家人深受高利盘剥之苦,被沉重的经济压迫得抬不起头,伸不直腰,苦不堪言。始于唐末的典当就是盘剥客家人的一种剥削形式。随着客家经济中心区域的形成和发展,典当业由北而南逐渐向客家境域推进,至明清之际,已蔚为鼎盛。三明境域最早有文献记述的典当业是明末清初,永安一李姓富商独资2000两白银开设当铺,典当物品有衣服、家具、用具、名画、古玩、首饰、珠宝等。当期面议,月息1分。至清嘉庆十二年(1807)停业。典当业在客家地区的兴起远不是这个时期,至少可以追溯到唐宋之际,只是尚未见诸文字记述。

《福建通记》称:清代福建全省最多当铺时达425家,全年解贴银21万两。民国37年(1948)版《福建经济概况》载:民国25年全省有典当95家,民国26年有117家,几乎各县都有。至民国36年,由于国民经济崩溃,典当业先后关闭、破产或停业。三明境域的典当业,和全省一样同时起步发展。据《三明金融志》称:清末至民国初年,永安有当铺4家、宁化2家、沙县1家、泰宁4家、将乐1家、建宁2家、尤溪2家、大田1家。宣统三年,三明10县当铺6户,年征当税银300两,其中沙县1户50两,永安3户150两,建宁1户50两,宁化1户50两,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域,典当有诸多形态。

(一)从当铺性质看,三明境域当铺全是私人独资或合资开设的。每县都有大小不等的当铺。业主都有一定资本。清乾隆四十五年(1780),泰宁城关欧阳巽独资开设当铺,经营衣服、名画、古玩、金银首饰等典当,至民国23年(1934)发展到4家。民国初期,将乐城关南街富商张顺森开设的当铺,铺本1000两。在客家地区贫困人家,这巨额资金是可望不可及。独资当铺1人开设,在境内较为多数。合资当铺由2人或2人以上共同出资合办,此类当铺大多为志同道合的商家或富绅合资创办,利益均享,风险共担,典当手续严密,穷极盘剥之伎俩。合资当铺仅有永安、建宁2家,其他地区当铺均为独资。

(二)典当的押质物大体有衣物、家具、古玩、名画、珠宝、金银首饰等。当物作价极为低廉,一般按七折计算,也有按四至五折折价的。成交后签给当票,期限3个月至1年。赎回限期严格。到期无力赎回当物的,一般不再延期,当物由当铺转卖,铺主尽收其利。

(三)利息高昂,属高利贷盘剥性质。如民国年间,泰宁当铺月息为2至4分。最低利息是明末清初,永安当铺月息为1分。这对客家人无异是釜底抽薪,迫使他们走向穷困的悬崖,却出于无奈,被迫为之。

(四)当铺的经营方式一般是专营。清宣统元年(1909),建宁人刘克奎与徐乔士合资在熊家岭专营典当业。开设当铺的铺主大多是富商,或生意扩大、资本增加或转行开设,牟取暴利,也有富绅涉足其业。如民国初年,宁化城关黄贤瑞筹资1万元开设泰和典号当铺,虽当业行情不详,但民国政府有其纳税记录,直至民国20年而倒闭。

当铺业不是长盛不衰的事业。由于当铺惨重盘剥客民,有时也激怒当地政府或地方军阀,对当铺采取断然措施。民国7年(1918),广东军许崇智部进占永安之后,勒令当地4家当铺悉数停业,禁止开设。从此,永安的典当一蹶不振。也有受时代风云影响而歇业或关闭的,清光绪年间,宁化城关伊姓当铺,当业兴盛。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境内旱、蝗灾祸为害,粮谷歉收,饥馁遍野,6月21日,西乡饥民千余人进城抢掠恒和号等10余家米店。面对灾民的暴烈行动,铺主惊惶之极,迅即关闭。

直至民国间出现的当铺,其高利盘剥本性都未作任何收敛,甚而只有过之而无不及。业主不择手段,施尽伎俩盘剥客民。由于客民看透了当铺乘人之危,高利盘剥的本性,当铺业极难兴旺活跃。人们只有实在无路可走之时,才被迫迈进当铺沉沉的大门,仿佛任生命孤注一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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