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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历史人物】体恤百姓的聂儆
2022-04-1410:00:49来源:

聂儆(1660-1743),字允功,号桐川,生于清顺治十七年(1660年),永安贡川人。康熙二十年(1681年),聂儆入县儒学,康熙二十三年中举人,康熙三十七年授予河南开封府荥阳县知县。

聂儆一到荥阳任知县便着手整顿吏治,清明政务,革除从前衙门许多弊政。如:荥阳县有个惯例,每年冬天“更役”时全县各里长共同筹资“规贽仪”银1200两,馈送知县作县署办公费用。聂儆认为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贿赂,下令予以革除。聂儆亲自规定县衙日常所需,均应按市价付钱,酌量减少“火耗”税额,不得盘剥百姓。康熙三十九年聂儆因父亲病故回乡守孝。

 康熙四十三年,聂儆出任山西河津县知县。河津古称龙门。《水经注》:“龙门,禹所凿,广八十步,岩际镌迹尚存。”《尔雅》也称:“龙门地势险,河率破山以行,禹功于此最难。”所以,这里地势险峻,经济落后,民生艰难。聂儆一到任,首先革除“更役”时合送“规仪”银600两的陋规。过去许多农民因粮税太重无法缴纳而远逃他乡,致使许多田地荒芜。聂儆重新审核丁粮,凡有空丁虚粮,即豁除免征,促使流亡他乡的农民逐渐回乡耕种。按规定,河津县每年必须在四月完粮过半。但是,河津县土地贫瘠,庄稼收成不好,农民很难按时完成纳粮。聂儆体恤民情,向上申诉,宽限至五月麦收后渐次完成。县衙差役办案常常欺诈百姓,从前凡开墓验尸,要被告先出埋葬银二、三十两给死者的亲属,以至出现不少弃命诈财案件。聂儆刹住这种敲诈之风。他接到报案后,不待投诉,亲赴尸场验尸,当场审讯明确:如系他杀,让死者亲属补写诉状;如系自杀,即令领埋,立时结案。百姓都颂扬聂儆“神明”。康熙五十二年,聂儆以文林郎升任户部广西司额外主事。河津百姓立“长思碑”纪念他。

同年,聂儆奉户部令,前往直隶迁安县监督赈济。他严惩冒领赈济的“豪猾旗民”,对极为贫困者,给予加赈。数月后,聂儆回京被授刑部江南清吏司主事。他整治西曹,平反数件大冤案,终于积劳成疾。在久治不愈的情况下,他请假调治。他陈情力辞刑部尚书曾联衙保荐他任新职,回乡休养。

聂儆崇尚理学。他曾撰联赞咏明初程朱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著名硬骨头清官薛瑄:

“存、周情孔思、几稀人兽之防、七十载精进功夫、直通天性;
黜、阳儒阴释、乖隔支离之说、三百年理学种子、独在河汾。”

清乾隆八年(1743年),聂儆病逝于故乡永安贡川。

文章摘自《三明历史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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