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凡曾经作战受过白军摧残及发生过下列各种传染病的地方,无论圩场村落皆须举行防疫:①霍乱(虎列拉)、赤痢、③肠窒扶斯(伤寒)、④天花、⑤发疹窒扶斯(发红疹子的伤寒)、⑥猩红热、⑦白喉、⑧鼠疫、⑨流性脑脊髓膜炎。
第二条 防疫范围以区为单位,由区政府领导各乡群众团体执行,并应将防疫经过经常向上级报告,上级亦应经常去巡视防疫工作。
第三条 防疫办法如下:①凡圩场及村落一切民众家庭及公共房屋,每半月举行举行大扫除一次,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及群众皆应参加。②所有圩场及村落之街道、天井、铺店、住室、沟渠内的尘埃垃圾皆要扫除干净,门窗用具要洗刷。③潴留污水的水道水池、沟渠,皆要开通,使污水流出,水道沟渠还须用石板或木板掩盖。④扫除而来的尘土废物,应集中于圩场或村落以外之地举行焚烧。⑤凡污秽之街道、天井、沟渠等处于扫除干净之后再用水洗涤,洗涤后撒布石灰,污秽之墙壁亦应用石灰粉刷。⑥所有家庭用具及衣服、被褥等项皆要洗涤干净,在日光下暴晒。
第四条 已经发生传染病的处置方法:①发现了传染病就应向上级及邻区报告、在报告(上)应写明病状、病名等项。②传染病人必须与家里人离离,另住一个地方,他用的农服、器具非经煮沸消毒不能使用。③该地方如果传染得十分厉害,一定要在周围五、六里之间断绝交通,离该地五、六里之外尚不能开大会及游街等事,总之不要多人集合一处,以免传染。④焚烧:凡传染病患者及因传染病而死之尸体,并所用之被服、用具、布片、便器与其它常用之器具,认为不堪应用的,以及病者之吐泻物、排泻物等,皆须以火焚烧之。⑤煮沸:凡传病者及尸体所用之衣服用具等,还要留用之物品则行煮沸消毒一点钟。⑥药物(消毒):病人之吐泻物则用石灰粉或石灰水将其消毒。
第五条 因传染病而死者尸体的处置:①凡尸体皆须埋葬很深,至少也得七尺,以前未埋葬至七尺深之尸体,皆要重埋一次,或周围加厚泥土与石灰。②埋葬尸体必须离开住的房子和饮水地方五、六里路之外。③凡患传染病之尸体最好举行火葬(即用火烧尸体)。④死后尸体不准拥抱哭泣,并须于最短期内埋葬地。
第六条 饮食物:①井水:井水附近不能建筑厕所,井口上面必须比地面高一尺。②河水:必须疏通畅,使河水经常流通,不准将污秽物品及死物抛在河中。③凡曾经传染病人用过的或洗过农服的水,皆不可饮用之。④一切饮食物背须煮沸来吃。⑤凡陈腐的食品及苍蝇聚集食品皆不能食。⑥刺激的(食品)如辣椒、水酒等必须少食。⑦凡传染病人剩下的食品皆不可食,并不可与传染病人同食物品。
第七条 在春夏之交起各政府即须领导群众作一捕蝇运动,并须作一竞赛,以捕蝇的多少定优劣,捕蝇多者则优,捕蝇少者则劣,此一运动作到冬季为止。政府要发动群众养猫及填塞鼠洞等以绝灭鼠迹。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各红军卫生机关要在群众中经常作广大的卫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