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党和人民历尽千辛万苦、付出各种代价所取得的根本成就。”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在改革开新时期开创的,也是建立在党和人民长期奋斗基础上的。三明是中央苏区,从苏区法治建设的研究中,我们得到一个启示,中华民族独具一格文化传统、历史命运和基本国情,决定我们必然要走适合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作为新中国法治建设历史源头,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开创和坚持积累了宝贵经验,也为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许多重要启示。深入探究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形成发展的红色基因,对于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在新起点上推进法治三明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中国共产党在中央苏区的法治实践探索
㈠ 三明在中央苏区的历史站位
从1927年年底毛泽东在井冈山建立第一块农村革命根据地,到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临时政府成立,中央苏区最初包括赣南和闽西(包括宁化、清流、归化、建宁、泰宁)②等21个县(不久扩大到28个县),人口250万,面积5万平方公里。1930年春,古田会议后,毛、朱率红四军转战赣南,途径宁化、清流、归化开展革命活动。1931年初,红十二军和红四军一部开辟了宁清边区和建宁西北游击区;同年5月,红一方面军建立了建泰将、宁清归两块革命根据地。1933年第四次反“围剿”胜利后成立闽赣省,下辖26个县三明市域占足10个(建宁、泰宁、宁化、清流、归化、彭湃、泉上、黎南、将乐、沙县)。1933年7月至1934年2月,东方军两次入闽作战,赤化了永安、大田、尤溪等地,至此,三明全域均成为中央苏区。第五次反“围剿”失败后,1934年10月,工农红军第一、第三、第五军团,从福建西部的长汀、宁化和江西南部的瑞金、于都等地出发,开始战略性的大转移③。从1929年至1932年,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彭德怀、刘伯承、陈毅、罗荣桓、聂荣臻、叶剑英、林彪、杨尚昆等老一辈革命家都在这片红土地上战斗生活过,毛泽东曾在归化和建宁留下脍炙人口的《如梦令.元旦》和气势磅礴的《渔家傲.反第二次大“围剿”》诗篇。自1928年沙县夏茂成立中共闽西北地区第一个党组织——中共沙县特别支部之后,三明境内在主力红军长征后、在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期间坚持革命斗争,直到全国解放,赢得了20多年“红旗不倒”的美誉。可以说,三明是中央苏区的核心区,是红军长征的出发地,是红旗不倒的革命根据地,是伟人革命的重要实践地。
㈡ 中央苏区的法治实践
一是强调依宪治国。毛泽东在主持筹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时,首先把起草《宪法》《苏维埃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列为首要任务。他通过任弼时把在苏联伯力法院担任审判员多年的中共党员梁柏台请回来,参与起草《宪法大纲》等重要法律。1931年11月7日至20日,在瑞金叶坪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二是强调保障人民权利。先后制定了《苏维埃组织法》《选举条例》《土地法》《劳动法》《婚姻法》等120多部法律法规,如工人实行8小工作制,禁用童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耕者有其田,废除债务;废除各种苛捐杂税;对儿童实行义务教育......又如,以消灭封建剥削及彻底改善农民生活为目的制定的土地法,以加强红军的政治、军事和组织建设为目的制定的军事法制,以彻底实行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而制定的婚姻法等法律法令,都较好地反映了苏区实际和群众根本利益。
三是强调民主政治。为了搞好民主选举,毛泽东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提出召开民众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村、乡苏维埃政权,区、县、省苏维埃召开民众代表会选举产生。1933年九、十月间,中央苏区普遍开展了一次自下而上的选举运动。同年12日至15日,闽赣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福建建宁县文庙召开,选举成立闽赣省苏维埃政府。
四是强调依法行政。1933年2至4月,毛泽东亲自领导了瑞金叶坪乡查田试点工作。苏区中央局和临时中央政府因势利导,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普遍深的查田运动”,确保了《土地法》得以正确实施。宁化、清流、归化、建宁、泰宁查田运动搞得好,每年为中央苏区政府和红军募集“千担纸、万担粮”和数十万钱款,特别是宁化扩红支前运动始终走在中央苏区县前列,被誉为中央苏区“乌克兰”。
五是强调司法公信力。肃清反革命是保障中央苏区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工作。但肃反工作受王明左倾路线干扰,许多地方执法人员只凭口供就捉人,采用肉刑,屈打成招。毛泽东批评说:“你们搞司法工作要特别注意,别的工作做错了好改,杀错了人,改都不好改呀!死人不能返生!你们一定要记住两句话:一是要依靠法律办事,二是不要脱离群众。”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起草了《处理反革命案件和建立司法程序》的报告,于1931年12月13日在中央执行委员会非常会议上通过。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还严格案件报审制度。
㈢中央苏区法治实践的鲜明特征
发端于闽赣省的“苏区红色法治”,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逐渐形成发展的过程,初步建立起具有鲜明阶级性和时代特征法律体系;建立了相应司法机构,培养、造就了一支司法工作队伍,对于组织和动员人民支援革命战争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它有以下四个鲜明特征:
1.注重党的领导。强调加强党和红军规章制度建设的重要性,通过把党的政策上升为法律而将法治基因深嵌于党的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之中。《古田会议决议》中,毛泽东明确提出了加强党和军队建设、加强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原则。诸如:要编制红军法规;党的领导机关要有正确的指导路线,以建立领导的中枢;党的纪律之一是少数服从多数,少数人在自己的意见被否决之后,必须拥护多数人所通过的决议等④。中央苏维埃政权成立后,明确提出了党要“领导并组织所有工农群众来巩固并发展苏维埃政权与红军,保证党对政权红军及其他武装组织和群众组织的绝对的领导作用”⑤的重要观点,并强调“现在阶段中党的任务,是领导中国资产阶级性的民主革命。然而他将来是要领导这一革命转到社会主义革命的。”⑥进一步指明了党在苏区党、政、军、民、学各方中的核心领导地位。党领导苏区人民自下而上建立的工农兵代表大会制度和工农民主政府,为中央苏区法治奠定了必要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提出的苏区法治建设基本原则,初步回答了党的领导与苏区法治建设,以及革命纪律与法治、思想政治教育与法治等之间关系,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指导思想;通过制定和颁布《宪法大纲》等一系列法律、法令、条例、训令等,形成了红色法制体系,为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制基础;通过创建包括国家政治保卫局、检察院、裁判部、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在内的司法组织体系,开展包括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在内的法治实践活动,为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2.以人民为中心。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是苏区民主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苏区法治的根本价值追求。大革命失败后,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清醒认识到:党必须通过领导工农群众进行武装斗争和土地革命,建立革命根据地和工农民主政权,才能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获得民主权利。各地在武装起义基础上相继建立了县、区、乡工农民主政权,井冈山等革命根据地还建立了县以上的边区政府,其“政权机关称为工农兵政府”⑦,实行工农兵代表会“这个新的政治制度”⑧。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对工农劳苦群众实行“最宽泛的民主”,保障民众行使选举、监督批评及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等自由权力。毛泽东指出:“他是民众自己的政权,他直接依靠于民众。他与民众的关系必须保持最高程度的密切,然后才能发挥他的作用。”他在1928年11月写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强调一定要建立好县、区、乡“工农兵代表会”,使其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并强调党要执行领导政府的任务,“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⑨。毛泽东在反“围剿”战争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诸如“革命战争是当前的中心任务,经济建设事业是为着它的,是环绕着它的,是服从于它的”⑩;真正的铜墙铁壁是广大人民群众;苏维埃政权应该反对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与命令主义,发扬充分的民主精神等重要观点,充分彰显了我们党、红军和苏维埃民主政府始终把工人、农民等广大劳苦大众利益放在第一位的博大情怀。
3.依宪依法执政。井冈山时期,毛泽东在总结红色政权建设的经验时,即提出了应该“制订详细的各级代表会组织法(依据中央的大纲)”⑾来规范党政关系。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各省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直属县苏维埃代表大会及红军所选举出来的代表而组成,具有颁布和修改宪法的专有权,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具有制定法院的系统组织并颁布民事刑事及诉讼等法律的权力,这就基本确认了苏维埃作为中央苏区立法机构的法律地位;人民委员会由人民委员会主席及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等委员组成,在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范围内,颁布各种法令和条例,维持行政上的迅速和秩序,负指挥全国政务的责任,这就明确了苏区行政执法机关的地位;人民委员会内设国家政治保卫局、工农检察委员会、司法人民委员会及最高法院构成了当时中央苏区的司法组织体系。立法机关根据党的纲领、路线、方针和政策先后制定和颁布百余部法律法令,初步形成了红色法制体系,为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制基础;人民委员会及其所属的行政和司法部门按照法定的职责权限,领导和管理所辖行政区域的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各项行政事宜,相互协调地实现国家的职能,开展执法、司法活动。这就在实际上形成了苏区立法、执法、司法的法治基本框架,保证了中央苏区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4.领袖人物的推动力。以毛泽东、周恩来为主要代表的中共苏区党政军领导人和董必武、何叔衡、梁柏台等苏区法治工作的重要领导人,在苏区法治建设中坚持从根据地实际情况出发提出的一些法治思想,对苏区一些重要法律法令制定和颁行所作出的努力和贡献,都对苏区红色法治基因的形成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并尽力克服由于“左”倾政策干扰而发生的错误,使颁行宪法法律在根据地土地革命、军队建设和政权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㈣苏区法治实践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历史启示
苏区法治是在党领导下通过革命的武装斗争,建立工农民主专政新政权前提下,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从根据地实际出发,适应广大人民群众革命利益需要,并学习和借鉴苏联法治建设经验基础上创建起来的。虽然存在时间较短,发挥作用区域有限,但其影响却极为深远。这是因为它是在我们党带领广大红军和苏区人民艰苦卓绝的斗争中所创造的前所未有的民主法治尝试,它是深深扎根于人民、受到广大劳苦民众拥护、已经初具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特征的新民主主义法治。这一时期法治建设由于刚刚起步和经验不足等多种原因而存在着明显局限,但由于毛泽东等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的正确方向,同把马克思主义和苏联经验教条化的错误倾向作斗争,也由于坚持“左”倾错误的同志“在反帝反封建、土地革命、反蒋战争等问题上”⑿,特别是在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执政等基本原则上,“同主张正确路线的同志们仍然是一致的”⒀,更由于遵义会议后逐步确立了毛泽东领袖地位和逐步克服“左”倾错误影响,以及苏区精神在长征、特别是在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建设中的大力发扬,红色法治基因因而得以继续和发展。党的领导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的最重要元素,体现了其最本质特征;人民主体地位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的中心要素,体现了其核心价值追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作为苏区法治红色基因的重要元素,也不可忽视地体现了其重要特征。整体而言,这些红色基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的根本,它既不是“传统的”,也不是“外来的”,更不是“西化的”,而是党领导人民在革命战争和政权建设实践中所“独创的”宝贵财富。研究者从中得到的启示有很多,但以下五个方面无疑是很重要的:
1.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党员干部要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
2.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以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要公开向宪法宣誓,以彰显宪法权威,也是一种警示和约束。
3.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和道德的教化作用。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要恪守民为邦本理念,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引领科学立法、开门立法,使每一项法律乃至每一项公共政策的制定都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良法善策。要坚持“司法为民”和“法、理、情”相统一原则,构建起“司法政策-以案释法-案例指导”司法融入路径。以平等、公正、和谐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理念,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加强重点行业领域诚信建设,培育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推进现代治理中的德法互融。
4.推进依法治国必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级政府必须在党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并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终身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责任倒査机制。
5.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腐败零容忍。
坚守根本、不忘本来,才能更好地走向未来。习近平同志在纪念毛泽东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指出:“一切向前走,都不能忘记走过的路;走得再远、走到再光辉的未来,也不能忘记走过的过去”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起来,都要求我们继续传承和发扬光大从中央苏区开始的红色法治精神。
二、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对苏区法治精神的传承创新
㈠在闽工作时期的法治实践和探索
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行,从苏区红色法治实践中汲取思想智慧担起法治中国建设重任,习近平既是思考者也是探索者。在闽长达17年半期间曾11次到三明,深入乡村、企业、厂矿、社区、学校等40多个调研点实地考察指导。他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生态文明建设、“餐桌污染”治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难题,积极探索推动有限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在三明调研时提出了“青山绿水是无价之宝”“画好山水画”“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等许多新思想新观点,他关于治党、治政、治污、简政放权、历史文化和环境保护等许多高屋建瓴、富有创见的指示要求,都烙有苏区红色法治基因,为党的十八大以来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作了前期准备。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苏区法治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传承观方法论,正逐渐融入党中央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路中,成为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组成部分——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革故鼎新、与时俱进的精神,滋养着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为政以德、清廉从政、俭约自守、力戒奢华的思想,丰富着“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的内涵;这之后,修齐治平、尊时守位、知常达变、开物成务等传统强化了中国社会的公序良俗;讲仁爱、重民本、守诚信、崇正义、尚和合、求大同等理念,成为了全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的价值力量;廉政文化、修身智慧、敬畏精神、慎独意识、民本思想被引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成为了正党风、转民风、树新风的重要抓手;诚心正意、手握戒尺、心存敬畏、行有所止,变成了党员干部修身的自觉。
㈢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传承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19个方面:
1.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出全面依法治国。习近平强调: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2.一以贯之强调党的领导。指出我国之所以能保持长期稳定没有乱?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有力回答了“人治与法治”“党大还是法大”“权大还是法大”等重大问题。强调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要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3.坚持遵循法治规律与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4.传承苏区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精髓,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5.一脉相承以人民为中心,强调法治建设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6.创造性提出要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改革和法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7.创造性提出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8.在传承苏区严格执法基础上,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9.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后,适时提出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10.强调“刀把子”组织和队伍建设。要求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11.紧紧拎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12.始终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方面和重大任务,作为国家治理领域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强力推进。13.坚持以法治为引领贯彻新发展理念,有效化解三大风险,实现了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在发展和法治关系上,有力回击了一些地方存在“发展要上、法治要让”以牺牲可持续发展环境的发展观。14.坚持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15.将兼具时代精神和传统渊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16.善于运用法治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 在“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绿色生态发展和全球治理体系建设中,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17.坚持以活力有序为目标导向,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难题,保障安全,维护稳定,推进发展,确保社会既充满生机活力又保持安定有序。18.坚持于法有据推进深化改革,指出: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不允许随意突破法律红线;同时,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不能成为改革的“绊马索”。19.坚持以问题导向推动良法善治,以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为基本方式,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强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更加注重治理能力建设,增强按制度办事、依法办事意识,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把各方面制度优势转化为管理国家的效能,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创造性地发展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第三次历史性飞跃。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既是对苏区法治精神和中华传统法律文明精髓的传承发展,又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经验的理论升华,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最新成果,体现了继承性和创新性的有机结合,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世界法治文明进步贡献了中国智慧。
三、站在新时代新起点全面推进“法治三明”建设
㈠全面依法治市成效。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明传承苏区红色法治精神,在习近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引领下,全面依法治市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坚强党的领导。市委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按照“三统一”和“四善于”的要求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市的具体实践中去。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三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发挥党委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把依法治市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大力推进各项工作。坚持发挥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市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把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作为硬要求、硬标准、硬约束,有效提高了社会治理法治化和依规管党治党的水平。
二是保障发展大局。积极推进行政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制度。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市、县、乡三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责任,大田县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中心实体化运作模式受到中政委肯定。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机制提供法治保障。创新和加大生态环境等特色审判和司法保护,率先全省实现两级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全覆盖。广泛深入开展专项法律服务,积极服务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要工作。强化综治责任龙头作用,提升平安三明建设法治化水平,不断深化社会治理体系改革创新,蝉联全国综治最高奖“长安杯”。
三是彰显公平正义。以人民利益为依归,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建立完善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实行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推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依法纠正冤假错案,司法良知和责任担当意识明显增强,司法质量、效率、公信力显著提高。加大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力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程序。社区矫正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持续完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帮困扶助措施。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积极推进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所)务公开。严格落实信访“路线图”,建立信访与行政复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下访接访和部门联合接访制度,有序推进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改革,建设覆盖城乡、优质均等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四是落实新发展理念。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与司法衔接,实现生态环境审判庭全覆盖;落实好习近平一系列文化传承和遗产保护指示批示精神,出台全省首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针对万寿岩遗址、客家文化、苏区文化和抗战文化资源的法规逐步完善,全社会保护意识显著增强。推广生态司法品牌建设,使全市法院生态司法品牌建设成效由“一枝独秀”走向“万紫千红”。生态环境多元共建共治共享体系初步形成,人民群众绿色获得感逐年提升。
五是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以人民为中心强调自治作用,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举”为依法治市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建立“谁执法(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开展“法律六进”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坚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全过程,讲好红色三明故事,在十里闽学文化长廊注入法治元素,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涵养法治文化。实现全市“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全覆盖。紧紧抓住“关键少数”,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以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㈡全面推进“法治三明”建设的路径。站在新时代新起点推进全面依法治市,应着重在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三明建设上提供有力保障。
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要着力“机制活”。机制活解决的是发展动力活力的问题。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除妨碍制度创新的体制机制,做到“定好规则再抓牌”。落实好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出台的《完善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推进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在法律框架内有序推进各项改革落地见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和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消除权力寻租空间。立足三明实际、突出地方特色,把改革过程中一些好的制度机制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支持保障,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以激发法治政府建设内生动力。
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要着力“产业优”。产业优解决的是结构调整和提高发展水平的问题。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大做强做优产业,尤其需要良好的法治作支撑。在这方面,三明是福建老工业基地,又是全国林改试验区。2000年8月11日习近平在三明调研时指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注入新的发展生机,既是三明经济工作的难点,又是经济工作的重点”“中小企业也要适应新的形势,加快改制步伐,加速资产重组优化,增强竞争力”“这方面三明要走在全省前列,为全省创造经验”⒂。要进一步健全经济领域法规体系,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创新创业,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以法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加紧完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力度,善用法治手段解决好重大项目建设中的土地供应、征地拆迁、资金筹措等问题,把产业发展纳入法治化轨道。以推进老工业基地“老树发新枝”、唱响苏区“风展红旗如画”品牌、打造“绿都三明·最氧三明”品牌为契机,探索制定扶持钢铁与装备制造、新材料、康养文旅、特色现代农业和保障绿色生态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为为促进各类资源要素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发展新产业、新模式、新业态、新产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要着力“百姓富”。百姓富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是落实赶超加快科学发展根本目的。实现百姓富,关键在于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正惠及全体人民,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这方面,三明既有优势也存劣势,作为苏区脱贫攻坚任务重,但精神文明建设久负盛名。习近平1996年5月29日在三明调研时强调“扶贫与奔小康是并行不悖的,脱贫是奔小康的前提,还要因为加强奔小康的这一手,而忽视了脱贫摘帽这一手”⒃。要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将人民群众利益转化为法定权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公平享有就业、教育、医疗、文化、参与民主政治、获取劳动报酬等基本权益。完善精准脱贫和补齐民生短板地方性法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健全扶贫重大决策、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教育、卫健、养老、城乡民生基础设施建设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发挥好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和定分止争作用,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结合制定和实施“七五”普法规划,创新法治宣传形式,引导人民群众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实现自身发展。
推进全面依法治市要着力“生态美”。生态美是生活品质提高的外在体现,也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重要条件。习近平1997年4月13日调研三明时指出“作为内地山区,就是要念好山海经,画好山水画”,1999年3月5日调研时更进一步强调“三明是我省重要林区,要把林业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切实抓好林业建设”⒄。三明是南方重点林区。必须充分运用法治这一利器,增强生态文明建设刚性约束,让法治为美丽三明建设保驾护航。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改革,进一步完善国土空间开发、能源资源节约、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和全域森林康养等方面法规和规章制度,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化、法治化。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执法,着力淘汰落后产能,支持节能环保、绿色产业项目的实施,用法治守护三明青山绿水蓝天。
注释:
①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12-27(2).
②《毛泽东选集》第四卷《抗日战争胜利后时局和我们的方针》一文注释
③《毛泽东选集》第一卷1968年版《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一文注释
④《毛泽东选集》第三卷(P98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⑤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8册(P625)[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⑥建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一九二一~一九四九),第8册(P629)[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
⑦《毛泽东选集》第一卷(P59)[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⑧《毛泽东选集》第一卷(P7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⑨《毛泽东选集》第一卷(P7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⑩《毛泽东选集》第一卷(P123)[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⑾毛泽东选集,第1卷(P72)[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⑿《毛泽东选集》第三卷(P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⒀《毛泽东选集》第三卷(P990)[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⒁习近平.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12-27(2).
⒂《习近平在闽期间对三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摘录》(P27)
⒃《习近平在闽期间对三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摘录》(P8-9)
⒄《习近平在闽期间对三明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摘录》(P3-4)》
(作者单位:三明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