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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中央红军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2020-05-1216:15:35来源:

“中央红军村”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朱德、周恩来、彭德怀等革命领袖率领中央红军活动中心区域最具代表性的村落。为了加强“中央红军村”的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办法》、《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央红军村”是三明市红色文化的品牌,是三明人民弥足珍贵的精神财富,要倍加珍惜这一荣誉称号,铭记革命历史,缅怀革命先烈,继续发扬革命传统,争取更大光荣,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把“中央红军村”建设成为更加成熟的红色历史教育基地、红色文化宣传基地、红色旅游示范基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基地。

第二条  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乡(镇)、村主体实施,群众积极参与”的“中央红军村”管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抓住机遇,用好用足扶持老区、苏区发展政策,实现“中央红军村”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  加强对“中央红军村”建设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区)、乡(镇)要将“中央红军村”建设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专门为每个“中央红军村”安排10万元作为引导“中央红军村”建设的启动资金,各县(市、区)应同时投入配套资金。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和帮助“中央红军村”建设发展。每年各级财政预算应安排一定资金对“中央红军村”建设进行绩效评估奖励。

第五条  按照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的要求,制定和实施“中央红军村”中长期发展规划。县(市、区)、乡(镇)在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项目规划时,应当根据“中央红军村”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征求党史、文化、民政等部门的意见,合理划定“中央红军村”的保护范围,确定保护内容和保护措施,最大限度保持“中央红军村”革命历史遗址遗迹及其历史环境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  “中央红军村”应建立革命历史陈列室,抓紧整理、记录革命历史资料,收集革命历史文物,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以文字、图片、实物等,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展示红色历史资料、展览传播革命精神。

第七条  “中央红军村”要有本村的红色历史讲解员,组织本村党员、村干部带头学习、熟悉本村的革命历史,自觉成为本村红色文化和革命故事的讲解员、革命遗址和文物的保护员。把向广大村民进行宣传教育作为“中央红军村”的一项政治任务,通过口口相传,引导传承革命精神,留下记忆和烙印,让广大群众知晓“中央红军村”、热爱“中央红军村”、建设“中央红军村”。

第八条  树立“中央红军村”品牌意识,在村口显著位置设立“中央红军村”标识碑,设计和制作原则按统一制式规定。加强宣传,设置宣传栏介绍和展示本村的红色历史内容,营造“中央红军村”红色文化氛围。

第九条  “中央红军村”应订立村规民约,维护和管理好革命遗址遗迹,加强环境卫生整治,做好用火用电等安全和日常保洁工作。

第十条  正确处理好革命遗址与所在地“古色、绿色、宗寺文化”的关系。保持红色旧址旧居的严肃、庄重,做到缅怀先烈、参观瞻仰革命遗址与尊祖敬宗、宗教习俗的规范有序、协调一致,避免庸俗化、低俗化、神秘化。

第十一条  做好“中央红军村”留存的革命遗址的修缮和红军标语等文物的复原,确保红色旧址旧居长久留存。主要的革命遗址应列入县级以上文保单位。根据《三明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管理办法》,开展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工作,对所在村内有价值的旧址(旧居)、物体构件、红色标语等按程序认定,建立革命遗址名录,实行分级保护。

十二条  市、县两级参与“中央红军村”建设的相关职能部门应制定具体措施,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多办实事、好事,解决困难,合力共为推进“中央红军村”建设。

第十三条  加强“中央红军村”基层党建工作。建好农村党支部,选优配强村党支部班子和支部书记,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提高村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大驻村挂钩帮扶工作力度,充分发挥驻村任职干部作用,推动资金资源下沉,为“中央红军村”加快发展打下扎实的工作基础。

第十四条  加强“中央红军村”红色文化的宣传工作。围绕建党、建军等纪念活动和党员主题日活动等,组织党员干部开展革命传统教育。每年组织书画、摄影、文学等文艺爱好者到“中央红军村”进行采风活动,收集革命历史题材,创作文艺、文学作品,讲好红色故事,传播正能量,扩大红色文化对外宣传。

第十五条  策划、编制、储备“中央红军村”相关建设项目,做好涉及“中央红军村”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服务,推进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中央红军村”教育条件,发挥“中央红军村”的红色历史教育功能,组织力量编写红色历史、革命故事等学习资料,制定中、小学生革命传统教育计划,定期组织青少年学生到“中央红军村”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七条  做好“中央红军村”有关扶建项目、支农资金的落实。按照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改善“中央红军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抓好扶贫开发、农村环境整治,支持“中央红军村”探索创新经济发展的模式,增加村财和农民收入。

第十八条  加大挖掘“中央红军村”的红色旅游资源力度,将具备条件的“中央红军村”纳入县级以上旅游精品线路,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旅游项目规划、设计、线路和产品的宣传推介,提高以红色旅游为目的地旅游参观人数,指导开发具有红色文化主题的旅游线路、旅游产品,吸引当地村民参与民宿、餐饮等配套旅游经营服务,发展红色旅游经济。

第十九条  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党委、政府督查室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估“中央红军村”建设情况,掌握动态,通报典型,确保“中央红军村”建设工作及时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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